羽戈
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《居民身份证法》进行六处修改。这六处修正,譬如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一代身份证,将指纹信息纳入二代身份证等,都备受争议。前者在于政府强制,后者在于指纹备案的正当性与必要性。然而最大的争议,乃是修正案草案扩大了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的范围。
现行法律规定了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四种情形:一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,需要查明身份;二是依法实施现场管制之时,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;三是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,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;四是“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”。
按理说,有了第四种情形,则此法不必再修订,反正,警察要查身份证,不符前三种,都可以推到“其他情形”头上,至于什么是“其他情形”呢,警察说了算。不承想,这次硬生生增加了一种情形,即“在火车站、长途汽车站、港口、码头、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,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”。
反观现实,你会发现,警察查验身份证,最多的场合恰恰就是在火车站、长途汽车站、港口、码头、机场、会场等。所以新添这一款,可谓对现实的充分印证。不过,问题并不仅仅在于警察可以在哪些情形、哪些地方查验你的身份证,更在于,他凭什么查验你的身份证,你是否有权拒绝他的查验。这后一点尤其关键。
查验身份证属于“截停权”,法律赋予警察截停权,乃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。然而,公共利益虽然至关重要,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同样神圣不容侵犯。二者之间如何平衡,则关系到公权力的边界之划定。
举例来说,我去赶火车,走到火车站门口,忽然被警察拦住,要查我的身份证,众目睽睽之下,我可能有些难堪,甚至耽误了赶火车的时间。这些都不要紧,问题是,警察为什么要查我,而非查我身边的张三李四?难道就因为我獐头鼠目,看上去像天外来客;膀阔腰圆,看上去像江洋大盗?难道这种查验的理由,仅仅在于警察的一念之间?
法治完备国家有一个相关的说法,叫“合理怀疑”,具体到我们的论题,即警察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你在从事、已经从事或者即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,他就可以将你截停,盘问你,查验你的身份证。但是,怎么怀疑,如何是“合理的怀疑”(这一点,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样语焉不详,他们只能宣称:“试图解释‘合理的怀疑’此一词语,反而往往无法让陪审员更加明白其意涵何在。”对此说法,德肖维茨斥之为“一种知识分子的敷衍姿态”),还是警察一言而决。譬如他称你背包鼓起了一大块,怀疑其中藏有凶器,令你停下接受查验,你能怎么办?尽管你深知你的包里只装了一床母亲亲手缝制的绣花棉被。当怀疑权掌握在警察手里,你百口莫辩,只能乖乖就范。
在我看来,如果我们的立法,一味纠结于警察凭什么查验公民身份证,以及在哪些情形之下需要查验等,必将陷入误区,滋生执法的难度。须知,警察有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权力。但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也应该规定,在哪些情形之下,公民可以拒绝警察查验身份证呢?
至少,它应该规定,警察查验公民的身份证之时的义务,需要主动做什么,如亮出警察证,说明查验的理由,姑且不论其理由是否充分,能否服人。你要查我的身份证,我为什么不能查你的警察证,记下你的警号?这本来是一种同等的权力,却在行政权膨大的语境之下,不由自主向警察一方倾斜。
最后说一个案例,供立法者参看。我的大学同学某君,来自东北,身高体壮,面如黑炭,左颊有一块伤疤,看起来颇像凶神恶煞。他说每次从北京西站转车,都要被警察拦住,盘问再三,查验身份证与学生证再三,才满脸狐疑,放他离去。其实他是一个十分羞涩的人,每被查验,每逢人流之中投来异样的目光,心中深感不平,但他能怎么办呢?大学毕业,他去广东当了警察。
(作者系青年学者)
|
|
|